第五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促进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实施、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依法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的管理以及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市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