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在智能网联汽车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