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二章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在智能网联汽车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育等方面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