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下列应用场景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

(一)个人乘用车出行;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在前款应用场景下开展创新应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及相关领域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应用场景开放计划,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征集、发布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应用场景推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