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