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技术瓶颈突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