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在本市全域范围内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和产品发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通行影响等因素,按照全域开放、分批实施的要求,统筹确定和调整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区域、道路,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区人民政府等应当按照市有关部门开放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要求,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制定实施方案,经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