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创新应用活动主体需要在本市测试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等功能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创新应用活动主体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提供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