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推动智能路网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落实智能路网建设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