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相应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