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与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开展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协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