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本市以外的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申请在本市开展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确认,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办理程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