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培育和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推动知识产权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转化应用。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