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等方式,推进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空间。

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需求。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