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二章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研发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互融共生、合作共赢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