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各类参与主体依法使用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数据,建立数据开发利用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