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