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措施,统筹发展布局,优化发展环境,协调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措施,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