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第二章 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第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各类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相关服务企业等进行对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