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各类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供需对接活动,推动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相关服务企业等进行对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