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荧光灯管、家用化学品、铅蓄电池和镍镉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推动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科技、公安、供销合作总社、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应用。
第二章规划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的布局和规模,所需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在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征求该住宅区、居住区居民意见。
第三章源头减量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宾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鼓励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采购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和易回收的环保产品。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上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鼓励家庭和个人通过租赁、互换、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方式进行闲置物品循环利用。
第四章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应当便于查询,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的要求。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单位;
(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四)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需要拆分处置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点,或者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一)城市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写字楼、餐饮、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仍然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担任。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员,动员、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处理;
(五)及时劝阻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责任人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活动。
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作业车辆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识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等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清扫作业场地;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并及时上传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一)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配置处置设施设备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三)配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信息等;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并定期上传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六章保障监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单位参加相关保险。
旅游服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指导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组织者应当指导、督促活动参与者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在活动结束时带走。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公益广告宣传阵地、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按照规定发布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公益广告,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