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