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日常教育、管理内容。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