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