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