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