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参观活动等方式,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分类投放意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