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