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