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发挥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示范作用,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