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再利用扶持政策,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再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上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鼓励家庭和个人通过租赁、互换、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方式进行闲置物品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