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二十六条有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