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