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