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源头减量、系统治理、污染担责,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