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