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指南应当便于查询,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