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