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结合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垃圾管理需要,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储存、分拣、转运、处置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