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不符合配置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列入改造范围。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改造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