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