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