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有害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单位参加相关保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