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