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