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配置规范配置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方式;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员,动员、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处理;

(五)及时劝阻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六)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责任人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活动。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