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