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荧光灯管、家用化学品、铅蓄电池和镍镉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