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