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管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