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财政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推动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