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了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健康、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注重言传身教、培根溯源,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政府、学校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推进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家庭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管理,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加强教师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建设,设立学校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二)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督导;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
(二)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和村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推进社区和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并对其运行和发展进行指导;
(四)其他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公益讲座、咨询辅导、亲子实践等多种形式的家庭教育宣传活动。
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庭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应当明确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责任,共同发挥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学习掌握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与未成年人共同成长进步。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共同参加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活动;倾听、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和感受,加强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构建良好亲子关系。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教导其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和防溺水、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毒品以及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O,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等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五)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引导、支持其参加体育运动,让未成年人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
(六)重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引导其正确对待挫折和压力,培养其乐观、包容等心理素质和健全人格,教导其爱护动物、亲近自然,善待生命、向上向善;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美育教育,培养其广泛的兴趣爱好,引导其拒绝文身,形成健康的生活情趣和审美追求;
(八)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九)保证未成年人健康饮食、营养均衡,合理作息、睡眠充足,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十)培养未成年人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引导其参与垃圾分类,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十一)帮助未成年人增强网上信息识别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其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其沉迷网络;
(十二)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内容。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有效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引导支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十)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继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第三章政府支持
家庭教育指导有关单位之间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人才共育、成果共用。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的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开展家庭教育研究,研发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四章学校指导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需求,依托自身教师资源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成才观、成人观。
幼儿园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生活习惯,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情绪表达。
小学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学习自我保护知识和基本自救技能,加强体育锻炼,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
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规划指导,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掌握适合未成年人的生活技能和学习方法,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学校应当丰富课间和课外活动,保证未成年人课间休息和文体娱乐,增强未成年人身体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支持学校的教育和教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教师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培训和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章社会协同
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鼓励和支持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屏幕、广告栏、宣传栏等进行家庭教育公益宣传。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注重发挥老教育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具有家庭教育经验的家长等的作用。
第六章特别促进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和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发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孤独症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帮助其了解相关支持政策、获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引导其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对于抚养、收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等案件,以及涉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就监护和家庭教育情况主动开展调查、评估,必要时依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但不符合专门学校就读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同管理,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对吸食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劝告其接受必要的危害教育和心理矫治,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七章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有关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