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将委托照护情况、联系方式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