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理性对待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和兴趣,用客观、全面和发展的眼光评价未成年人,用科学的方式方法鼓励引导未成年人成长成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