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疏导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