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进行疏导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